原标题:【心系国防 有你有我】第三十九期:全民国防教育常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发动法》
第三十七条国家树立军品科研、出产和修理确保发动系统,根据战时戎行订购和配备确保的需求,储藏军品科研、出产和修理确保才能。
第三十八条军品科研、出产和修理确保才能储藏的品种、布局和规划,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戎行有关部门提出计划,报国务院、中央军事委员会同意后安排施行。
第三十九条承当转产、扩大出产军品和修理确保使命的单位,应该根据所背负的国防发动使命,储藏所需的设备、资料、配套产品、技能,树立所需的专业方面技能部队,拟定和完善预案与办法。
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撑和帮忙承当转产、扩大出产军品使命的单位开发和使用先进的军民两用技能,推行军民通用的技能标准,进步转产、扩大出产军品的归纳确保才能。
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严重的跨地区、跨行业的转产、扩大出产军品使命的施行进行和谐,并给予支撑。
第四十一条国家决议施行国防发动后,承当转产、扩大出产军品使命的单位,应当按照国家军事订购合同和转产、扩大出产的要求,安排军品科研、出产,确保军品质量,准时交给订购,帮忙戎行完结修理确保使命。为转产、扩大出产军品供给动力、资料、设备和配套产品的单位,应当优先满意转产、扩大出产军品的需求。